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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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常德市德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 湖南德山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保全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其等价值的资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