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常德市德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
湖南德山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其等价值的资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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