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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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北研特产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告抚顺北研特产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将230万元贷款本金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产生的以23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支付给原告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15日,利息、罚息、利息共计499935.51元)。上述利息、罚息、复息的给付,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市福顺山河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复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对所有人为被告抚顺北研特产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抚顺县石文镇栗子村的下列四处房产:1、面积为96.4m2、权属证号:0100100020064;2、面积为315m2、权属证号:0100100020063;3、面积为435.5m2、权属证号:0100100020066;4、面积为592.8m2,权属证号:0100100020065,原告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所有人为被告抚顺市福顺山河酒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抚顺县石文镇栗子村、面积为117.7m2、权属证号:0100100020043的房产,原告抚顺东洲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六被告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