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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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22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21日尚欠的利息75033.73元及2020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8月22日至借款付清日,以12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625‰计算),且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清偿后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