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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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海北支行贷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金9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