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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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头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2020年7月30日前的利息17,790.80元,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本金60,000元以11.092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2元,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