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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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西宁恒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西宁市城北区展鑫建材经销部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返还借款本金4566440.22元,承担利息110484.94元、罚息9932.01元、复利750.18元和律师费6667元,共计4694274.35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西宁恒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西宁市城北区展鑫建材经销部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西宁恒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宁市城北区展鑫建材经销部和***追偿; 三、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西宁市城北区展鑫建材经销部和***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宁市城北区展鑫建材经销部和***追偿; 四、驳回国家开发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78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378元,由西宁市城北区展鑫建材经销部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