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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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峡江县金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2020)赣03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朱芳明各项经济损失122000元; 三、被上诉人尹辉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朱芳明156486.02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朱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6.5元,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18元,由被上诉人尹辉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