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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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36657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原告***承担637元,由被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6元。两被告负担的费用,限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户。 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原告***已经预交,由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