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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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弘东煤炭有限公司 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弘东煤炭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以及截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328.50万元,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弘东煤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