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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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繁峙昊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等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其它合理费用等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它合理费用、财产损失等24569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1元,由原告***、***、***、***负担3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3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