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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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9.945910万元,利息7.569402万元,合计457.515312万元,并自2020年5月22日开始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85412‰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全部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借款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内蒙古蒙海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工厂内全部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借款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牙克石市红旗农场抵押物2台F22**型号拖拉机、2台10**型号收割机、5台4**播种机、1台94**播种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1.22元,减半收取计21700.61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