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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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2,272元(32,272元-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6月7日利息损失1,518.80元(此后利息损失以22,2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邮寄送达费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蓝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盛世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8.10元,由原告***负担6.56元,被告***负担20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