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8.45‰支付利息至2019年6月10日,自2019年6月11日起在借期内利息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3.92的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5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