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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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鑫铂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鑫铂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20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付清时止;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缴),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并由二被告在返还原告借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