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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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广东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29586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原告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2168元,由申请人惠州市鑫鹏炉业五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