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阳市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12904号 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衡阳市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鸿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 本案按原告长沙旭瑞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肖述华 人民陪审员王灵芝 人民陪审员李肃 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尚巧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