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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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五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55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共计6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计292770.72元; 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五寨县昌源运业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6元,减半收取33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负担6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2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