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山东隆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响水河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494.52元(61412.91元×35%);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365.16元(61412.91元×40%-102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肥城市实验小学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由被告肥城市实验小学负担208元,被告***负担140元,原告***负担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