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株洲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所购买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99号奥园神农养生城4栋3103室房屋内安装配备彩色可视对讲系统和紧急报警按钮;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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