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55000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支付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负担625元,被告***6**元。被告***、***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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