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52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元、误工费96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486.3元; 二、由***赔偿***复印费27元; 三、由***退还***医疗费等垫付款1626.3元。 上述三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负担46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