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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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 湘潭长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湘潭长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宏通御景湘C区3号水果区一层155号房屋,并办理房地产权证手续; 二、由被告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还原告***违约金8582.78元,被告湘潭长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湘潭宏通置业有限公司、湘潭长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