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一池一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瑾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重庆一池一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瑾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直播销售合同》;

二、被告芜湖瑾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一池一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被告芜湖瑾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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