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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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唐荣耀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8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8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8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大唐荣耀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93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93元(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3元,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法院退回;深圳市大唐荣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其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深圳市大唐荣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5元(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市三和朝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1元,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法院退回;深圳市大唐荣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4元,其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