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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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武汉栈利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骏骊天祺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栈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850000元; 二、被告武汉栈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51405元; 三、被告武汉栈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逾期罚息(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3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95%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 四、被告湖北骏骊天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栈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13元,由被告武汉栈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骏骊天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武汉栈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骏骊天祺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睿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