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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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 唐山鸿鹏阿尔马泰焊机有限公司 唐山鸿鹏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90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唐山鸿鹏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唐山鸿鹏阿尔马泰焊机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唐山鸿鹏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唐山鸿鹏阿尔马泰焊机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984.25元,由被告唐山鸿鹏焊业有限公司、唐山鸿鹏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唐山鸿鹏阿尔马泰焊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