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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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的各项损失车辆损失325400元、施救费1200元,合计3266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3246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二、***的损失鉴定费2688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上述两项合计,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35348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