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绥化市鑫宝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4917.60元(39549元/年×20年×12%),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200元,误工费13002元(108.35元/天×120天),护理费380.40元,合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084.15元(19084.15元-10000元),护理费4779.60元[(120元/天×43天)-380.40元],住***。 案件受理费1837元,由原告***负担407元,被告***负担14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1290元。 综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应支付138603.75元(120000元+17313.75元+1290元);被告***应支付170元(30元+140元),已付18644.15元,应返还18474.1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应将赔偿款中的120129.60元打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城区支行账号为62×××02的个人账号内,将赔偿款中的18474.15元打入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支行账号为62×××71的个人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