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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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林显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536430.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林显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47060.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 三、被告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负担490元,被告***、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5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9元由被告***、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无锡市晶鑫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