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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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0900元。将该款汇至成武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成武县人民法院,账号:37×××4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武支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施救费、评估费、诉责险保费共计15423.13元,已赔偿6600元,还应赔偿8823.13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元、保全费120元,共计967元,由原告***负担129元,被告***负担83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加838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