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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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欠款本金25802.92元和支付手续费2531.81元、利息(截止至2018年11月5日利息为8100.58元,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310元,由被告***负担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