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柏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拆除位于原告双柏县妥甸镇箐口村委会新庄阴东山承包地上的全部设施、设备,包括基站铁塔、塔上相应设备、铁质围笼及围笼内的电源柜、固定设施设备的硬化水泥基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负担1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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