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15920.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为19637.57元、罚息(含复利)为2019.01元;此后不计利息,从2020年10月13日起罚息、复利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逾期利息(含逾期罚息)为基数计算,按照年利率10.29%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29000元,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公证费300元、邮寄费8元;

三、被告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4035013)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按照相应的抵押权顺位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8元、保全费2999元,共计7367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514元、被告***、***负担6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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