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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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借款本金253962.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5月16日利息、罚息、复利为78798.77元,2018年5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HT093015041700199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对***、***所有的位于广西扶绥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72元,保全费2135元,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