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7月12日利息及罚息为10801.88元,2018年7月1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245312《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694元;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8元,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13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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