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7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500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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