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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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7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500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