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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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持有(证券账户号:1001××××2229)的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万股股票(证券代码:832205)属于原告***所有;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票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