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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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鑫龙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鑫龙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台塔式起重机(设备型号:QTZ5313,登记编号分别为:×××5、×××6、×××7、×××8、×××9); 二、北京鑫龙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609250元; 三、北京鑫龙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的塔吊占有使用费26250元; 四、驳回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9元,由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454元,已交纳;由北京鑫龙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1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