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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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款项327300元及利息(以327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判项一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富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