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
乐视致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36741号

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伶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丰选。

被告:乐视致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丰选。

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乐视致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本案按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国荣

审判员闫伟伟

审判员李晓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蕊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