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 乐视致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36741号 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伶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丰选。 被告:乐视致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丰选。 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乐视致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本案按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国荣 审判员闫伟伟 审判员李晓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蕊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