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百川化工有限公司
北京森海鑫钰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森海鑫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5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2400元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森海鑫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被告北京森海鑫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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