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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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垫资款38,4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4月22日起,以代偿的垫资款38,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元,减半收取计457元,由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4元,由被告***负担393元,此款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随本判决第一、二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