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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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官林支行 无锡市旺佳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代偿款5158387.0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78元,由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负担3353元、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7125元。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47125元由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予以退还,由宜兴市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