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宜兴市昌隆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卡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宜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6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元、鉴定费575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000元,合计8065元,由国泰公司负担(其中鉴定人员出庭费用已由国泰公司缴纳完毕)。***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国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支付7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