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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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河支行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阳荣濠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当阳荣濠服装有限公司偿还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6月17日按年利率7.19%计算;从2020年6月18日至偿还日按年利率7.19%为基础上浮50%计算)。 二、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当阳荣濠服装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三组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19)当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63号;房产证号:当阳市房权房权证玉阳字第**、市房权证房权证玉阳字第**、房权证玉房权证玉阳字第**、权证玉阳房权证玉阳字第**;:当阳国用(2014)第001002030021-1号、当阳国用(2014)第001002030021-2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对上述不动产在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14元,减半收取596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64607元(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当阳荣濠服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