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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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宗鑫贸易有限公司 阳信云昊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对被申请人沾化福美康**物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宗鑫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第一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500万元(产权证号:沾国用2015第3××**)和房产200万元(产权证号:沾化城东字第20151033、20151034、20151035、20151036、20151037、20151038、20151039、20151040、20151041、20151042、20151043))予以查封,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共计70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