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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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155107.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上述履行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直接支付原告***115035.1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账号:62×××07,开户行:江阴农商银行新桥支行;应支付40072.77元至江苏省救助金金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的收款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账号:53×××12,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并注明***医疗费。)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应支付***275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738元,由原告***负担138元,被告***负担600元。(已在返还款中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