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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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712390.14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其中以30065965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1月28日止;以290659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20日止;以32639178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24日止;以32139178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止;以35712390.14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8日止;以30712390.1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9日止;以28712390.1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日止;以26712390.1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日止;以21712390.14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797元,由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负担304157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2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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