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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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