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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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582932.5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30468.85元,还需赔偿252463.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常熟市群英针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79363.85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00000元,还需赔偿7936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34元,由原告***负担334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常熟市群英针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剩余部分27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