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慈分院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常熟市群英针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582932.51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30468.85元,还需赔偿252463.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常熟市群英针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79363.85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00000元,还需赔偿7936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34元,由原告***负担334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由被告常熟市群英针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剩余部分27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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